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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6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元成与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成,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6712号原告:李元成,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殷连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须在,山东文康(青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元成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元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87360元、地面附着物补偿款48642元、附着物价值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2日,滨海街道办事处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对被告承包的位于滨海街道办事处王家村的1.04亩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进行清理,共计给原告造成损失143002元,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给付土地补偿款及地面附着物赔偿款,但被告拒绝,原告找有关部门诉求未果。经审查,2016年5月23日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在其出具的滨信答字(2016)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答复:经调查,大珠山小学建设项目是2015年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公益事业项目,位于滨海街道王家村以南、琅琊台南路以西,总占地50余亩,规划建筑面积11568平米,计划2016年完工,并投入使用。该项目占地共涉及王家村村民67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据实清点补偿。除李元成、张现祥等四户村民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拒绝领取补偿款腾出土地外,其他村民均按时领取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腾出了土地。2016年3月5日,王家村村委会向李元成、张现祥等4户村民送达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交换土地书面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依据土地承包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限期三日内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腾出土地。接到书面通知后,该四户村民仍拒绝按期腾出土地。3月9日,街道办事处委托西海岸公证处对该四户村民的地上附着物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公证。3月12日上午,区综合执法局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清除了该四户村民被占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本院认为,从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元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