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武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建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某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按判决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建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