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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彭岗远、天峨县六美休闲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岗远,天峨县六美休闲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彭岗远,男,汉族,农民,住天峨县。被执行人天峨县六美休闲园有限公司,���业住所地广西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121-9号。法人代表:杨通标申请执行人彭岗远与被执行人天峨县六美休闲园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7)桂1222执43号]一案,天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峨劳人调字(2016)1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一项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及医药费7950.78元,调解书第二项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三个一性补偿37049.22元,两项合计45000元。被执行人与2017年春节给付申请执行人彭岗远赔偿款17950.78元,尚欠27049.2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彭岗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峨县六美休闲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通标于2017年5月12日将该案的执行款27049.2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彭岗远,并将执行费306元交至本院账户。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峨劳人调字(2016)1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园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图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