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监庭。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监庭申请执行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五恒置业有限公司1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