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刘永道、李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刘永道,李国芳,杜磊,周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0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正丰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8490205960。负责人:张元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发,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永道,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国芳,女,汉族,1964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杜磊,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燕,女,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被告刘永道、李国芳、杜磊、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已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被告刘永道、李国芳、杜磊、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