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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曹约青与蒙建新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曹约青,男。被执行人:蒙建新,男。曹约青与蒙建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约青在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赔偿金72783.49元及利息。现已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蒙建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曹约青赔偿金共计72783.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740元、执行费99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蒙建新与妻子许荣于2006年下岗,蒙建新在2010年外出务工中致残(2016藏劳工残字第001号),在家休养两年后,被列入城市低保户,享有最低保障金。2015年5月造成涉案事故,无力赔付,同年5月,其父亲去世,2016年3月其母亲去世,现夫妻两人在本市打零工,抚养一女蒙卓玺上大学,生活困难。本院通过法院“总队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汉台区农村信用联社、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仅查实被执行人蒙建新银行存款3570元,并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扣划。后经被执行人蒙建新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系蒙建新个人最低生活保障金,但被执行人蒙建新称自己给申请执行人已造成严重伤害,无力赔付,同意本院将执行的357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赔偿金待自己有能力支付时再分期给付。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02执2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岩审判员  姚军审判员  胡翔二○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唐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