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广明与赵存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明,赵存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民初2453号原告:张广明,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白晓兰,内蒙古达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莉娜,内蒙古达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存钱,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张广明与被告赵存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明,被告赵存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3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赵存钱在原告张广明处购买口腔义齿,被告赵存钱虽承诺每月及时将货款结清,但一直未付。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赵存钱欠原告张广明货款合计12375元整,原告曾经多次要求被告出具一张12375元的欠条,但遭到被告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将与被告之间的谈话进行了录音。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综上,被告至今仍不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存钱承认原告张广明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提供的货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被告在使用过程中承担了额外的费用,所以没有给付原告的货款,也没计算过实际欠款金额。本院认为,被告赵存钱承认原告张广明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张广明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谈话录音、结算表能够证明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生效,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存钱辩称的原告张广明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被告在使用过程中承担了额外的费用,属其他法律关系调整范围,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存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广明货款12375元。如果被告赵存钱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存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乌云毕力格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梁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