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辽宁万来轮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立军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万来轮胎有限公司,孙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298号申请人:辽宁万来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星,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被执行人:孙立军,男,195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兴城。申请人辽宁万来轮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立军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辽宁万来轮胎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