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1申请执行人辛红军与被执行人李春宏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红军,李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743号申请执行人辛红军,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春宏,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辛红军与被执行人李春宏离婚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隆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红军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春宏履行给付0.19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隆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