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秦学明与陈闯、曹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明,陈闯,曹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5064号原告:秦学明,男,汉族,1954年6月20日生,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鲍淑丽,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闯,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生,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曹勇,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号。��表人:王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月,该公司职员。原告秦学明与被告陈闯、曹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鲍淑丽,被告陈闯、曹勇,被告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学明诉称:2016年6月16日15时许,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三厂至两家子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发展大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发展大路第三条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陈闯驾驶的吉A205**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秦学明及乘坐电动三轮车的李艳受伤,李艳经松原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秦学明受伤后至松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等”,给予硬膜外麻醉下行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22天好转出院。经交警认定,秦学明承担主要责任,陈闯承担次要责任,李艳无责任。曹勇的车辆在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陈闯是车辆驾驶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67810.69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伙食补助费2200元、护理费5316.08元(120.82元×22天×2)、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3785.86元(24900.86元×18×12%)、精神抚慰金20000元、误工费24700元(3000元×8个月7天)、财产损失375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190062.63元。交强险赔付35600元,剩余154462.63元的40%即61785.05元由商业险赔付。如有不足由陈闯、曹勇赔偿。陈闯辩称:由保险公司赔偿。曹勇辩称:由保险公司赔偿。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辩称:肇事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秦学明主张的医药费我公司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票据按实际赔付。护理按护理等级,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有异议,原告超过60周岁,不应支持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因原告已经63周岁,应按17年乘以11%。二次手术费因没有鉴定也无实际发生,请求金过高。交通费应以实际的票据为准。财产损失应该有票据和维修清单。商业险40%有异议,应该30%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15时许,秦学明无证驾驶无号牌建设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沿三厂至两家子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发展大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发展大路第三机动车道由西向东由陈闯驾驶的吉A205**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秦学明及���坐电动三轮摩托车的李艳受伤,李艳经松原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秦学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闯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艳无责任。秦学明受伤后于事故当日被送至松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脑萎缩、顶部软组织挫裂伤等13处伤情”,住院22天,一级护理全程,支付住院费64999.91元,门诊费2518.28元,其中陈闯垫付20000元,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垫付10000元,同年7月8日好转出院。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学明此次颅脑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损伤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秦学明支付鉴定费1500元。吉A205**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在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购买了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该车肇事时处于保险期内。另查明���秦学明自2016年1月至6月间在松原市中汇贷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更夫工作,月工资3000元。秦学明出院后遵医嘱购买药物支付293.5元。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诊断、司法鉴定书、鉴定费票据、户口簿、工作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确认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秦学明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按照4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秦学明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保护。秦学明的合理损失为:医药费77811.69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22天)、护理费5316.08元(120.82元×22天×2人)、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53785.86元(24900.86元×18年×12%)、误工费24700元(3000元×8个月零7天)、财产损失3750元,合计168263.63元。上述赔款由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7932.9元(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15932.9元+财产损失2000元),余款140330.73元由其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给秦学明56132.29元(140330.73元×40%),合计84065.19元。因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为秦学明垫付医疗费10000元,该款应予以扣除。因陈闯为秦学明垫付医疗费20000元,该款应由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直接支付。最终,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给付秦学明赔款54065.19元(84065.19元-10000元-20000元)。鉴定费1500元由大地保险长春支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秦学明赔偿款54065.19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陈闯垫付款20000元。三、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秦学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91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16.4元(791元×40%),原告秦学明负担474.6元(791元×60%)。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景辉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张彦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