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于曼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曼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66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于曼曼,男,199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于曼曼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2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刑事判决书,于曼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于曼曼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22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关于被执行人于曼曼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