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郑银旗、吴灯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银旗,吴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吕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单华昌,青湖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黄业建,青湖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计生助理。被执行人郑银旗,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吴灯娟,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东卫计征决字(2015)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苏0722行审11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于2017年5月3日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根尚执行员 戚 宇执行员 单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