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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丽霞与杨文利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霞,杨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16号申请执行人李丽霞,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文利,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485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丽霞与杨文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杨文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文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12000元,将抚养费提前支付至217年3月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