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2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某,女,1966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未查到被申请人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无标的可供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