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曾德力与陈晓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力,陈晓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426号原告曾德力,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被告陈晓彬,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市遵义市人,住本区。本院在审理曾德力与陈晓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德世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德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准备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曾忠行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