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董印彬与廊坊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印彬,廊坊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7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印彬(曾用名董印斌),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廊坊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钱玉兵,管理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董印彬因与被申请人廊坊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印彬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拆迁补偿协议第三条第3款不存在重大误解,亦不属于“重要条款约定不明”,一、二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缺乏证据证明。1.协议为“拆迁补偿”协议,而不是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协议,协议中所述20亩土地是对申请人拆迁损失的实物补偿,也是申请人同意拆迁和拆迁协议得以正常履行的决定性前提,与所谓价款无任何关系。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合同无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第三条第3款约定“管委会同意给乙方在园区横五路北侧、二号路西侧位置选择20亩地,供乙方投资项目使用,乙方项目开工前期手续自行办理,管委会予以配合。”协议对其中涉及的土地是否为“有偿”交付约定不明确,双方在理解上发生根本分歧,董印彬和管委会对于各自的解释均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重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产生分歧,并且双方对此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协议无效,判决恢复原状,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董印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印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张建岳审判员 郭雪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兴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