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淑欣、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欣,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淑欣,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淑欣,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淑欣,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孙淑欣,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胜利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欣与被执行人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7036.32元,被执行人履行37824.32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456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