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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清东、李秀娟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清东,李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滇红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梅增武,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段荣勤,男,系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洪清东,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4日,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凤庆县。被执行人李秀娟,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28日,云南省南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系洪清东之妻。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清东、李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洪清东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清东抵押于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国用(2013)第5XX号,地号:C-(54)-XX,坐落于龙泉小区,使用面积为150平方米),该地块以420000.00元价格出让给另案(2016)云0921执185号申请人施文生,由施文生将本案总计350000.00元打入凤庆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用于偿还本案执行款共计321907.70元,剩余部分28092.30元用于支付另案(2016)云0921执265号执行款,现该笔款项已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2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庆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