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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方政与陈维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政,陈维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李方政,男,生于1962年12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陈维娟,女,生于1979年12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李方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维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梁法民初字第032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我院依法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渝0228执18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彧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