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清东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清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滇红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梅增武,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明强,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9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系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洪清东,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4日,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清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洪清东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清东另案土地出让金还剩余28092.30元,现将该笔款项偿还本案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洪清东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剩余贷记卡的本金及利息共计46082.92元,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26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庆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