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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建虎与刘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虎,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387号申请执行人苏建虎。被执行人刘洋。本院在执行苏建虎与刘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莲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洋在保定卷烟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洋在保定烟厂工资收入18万元。审判员 许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     铁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