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建虎与刘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虎,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387号申请执行人苏建虎。被执行人刘洋。本院在执行苏建虎与刘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莲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洋在保定卷烟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洋在保定烟厂工资收入18万元。审判员 许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 铁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