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凤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生,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二、��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魏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