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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凤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生,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6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二、��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郭 海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魏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