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成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晟赢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成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长春市晟赢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长春成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人代表人:张煜。被告:长春市晟赢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利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成昌隆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晟赢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09.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崔国强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