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503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屈振、崔玉友、王力伟、王力宏、葛本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振,崔玉有,王力伟,王力宏,葛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03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屈振,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崔玉有,住延寿县。被执行人:王力伟,住延寿县。被执行人:王力宏,住延寿县。被执行人:葛本龙,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屈振、崔玉有、王力伟、王力宏、葛本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屈振于2017年5月19日偿还借款本息152470.3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23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华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