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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志强、陈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强,陈惠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794号原告: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陈艾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永华,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德安,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被告:陈志强,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告:陈惠玲,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创丰安里36号,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帕佳图.尚品花园**幢之***房,公民身份号码:4407021986********。原告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强、陈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背法律和行政法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帕佳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寇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茹彤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