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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4691瞿新理与林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新理,林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4691号原告:瞿新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琴。被告:林亚飞。原告瞿新理与被告林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新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亚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新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800元后至今未归还。被告林亚飞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800元的请求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林亚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亚飞应归还原告瞿新理借款12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林亚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漪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