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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庞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某某,郑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2989号申请人:庞某某。申请人:郑某某。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庞某某、郑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庞某某、郑某某因离婚一事发生纠纷,于2017年1月25日经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谷城县城关镇东升社区有住房一栋,归婚生子庞卓越所有。二、子女抚养:婚生子庞卓越,现年20岁(在读),婚生子由女方监护、抚养及教育,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他自己选择。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四、双方均无神经病史。五、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持一份,法律效力同等。七、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于婚姻登记机关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庞某某、郑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经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周 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时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