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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曾奕如与洪三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奕如,洪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曾奕如,女,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洪三权,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曾奕如与被执行人洪三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洪三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曾奕如借款本金260万元;二、被告洪三权给付原告曾奕如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按月利1.8%给付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履行期的实际给付日止,与第一项同时履行(其中本金6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14日起计算、本金20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被告洪三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公告费1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洪三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曾奕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奕如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欠款、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处房屋进行了查封。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边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