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邹小平、廖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平,廖上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3民初482号原告:邹小平,男,1988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有,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运球,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上海,男,1991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山,会昌县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邹小平与被告廖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有、被告廖上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被告廖上海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由被告廖上海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借条各一张,期限2个月,借款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被告廖上海答辩称,所借之款300000元,全部用于归还案外人廖翔。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的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9月13日被告廖上海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由被告廖上海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借条各一张,期限2个月,借款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被告廖上海向原告邹小平借款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诚实守信,如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廖上海支付借款300000元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上海所欠原告邹小平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以上款项付至原告邹小平,账号62×××73,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廖上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人民陪审员 曾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江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