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华中学与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华中学,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1619号原告:天津市南华中学,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富源别墅西侧。法定代表人:刘书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加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晓英,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南华中学诉被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天津市南华中学按照原、被告于2000年7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15年5月29日签定的《天津市南华中学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变更为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时间及约定》履行权属变更手续,将所有权人变更为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案案号为(2015)南民三初字第1494号。本案原告天津市南华中学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两份合同无效。本院认为,上述两份合同效力问题系(2015)南民三初字第1494号案件的争议焦点,应当在(2015)南民三初字第1494号案件中予以确认,本案原告起诉系重复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市南华中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鹏代理审判员 王 好代理审判员 黄冬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刘丹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