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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汉强与玉林市港航管理处、广西双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汉强,玉林市港航管理处,广西双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民初171号原告:徐汉强,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川,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林市港航管理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一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阙敏。被告:广西双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银锋路**号水产牲畜培训中心大楼*楼*****号。法定代表人:吴小流。原告徐汉强与被告玉林市港航管理处、广西双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航道、江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徐汉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8999元,减半计收9499.5元,由原告徐汉强负担。审 判 长  蒋有益人民陪审员  闭兆禧人民陪审员  覃 铭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伟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