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杨明、宫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46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宫涛,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明与被执行人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未查到被申请人宫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无标的可供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241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