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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8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刑初80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列,男,1998年5月20日生于云南省景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逮捕。捕前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列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卿、霍豫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列在澜沧县新景洪路南角河鱼庄旁公路边被害人王某家租住的房内,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卧室一铁皮箱里的241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陈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列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列在澜沧县新景洪路南角河鱼庄旁公路边被害人王某家租住的房内,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卧室一铁皮箱里的241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列盗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桂森审 判 员  许军萍人民陪审员  罗琼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