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1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宁胜利与卿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胜利,卿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863号原告宁胜利,男,1956年6月8日出生,住邵东县。被告卿跃文,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胜利与被告卿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胜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胜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5.5元,由原告宁胜利负担。审 判 员  曾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