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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玉琴、马小腊、徐滨滨、徐娜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明雷、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琴,马小腊,徐滨滨,徐娜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明雷,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琴、马小腊、徐滨滨、徐娜娜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被执行人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明雷,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泉镇福利街9号被执行人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后岗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玉琴、马小腊、徐滨滨、徐娜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明雷、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倩倩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20日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审判长:李友谊审判员:杨得坡、刘振辉书记员:郑倩倩乔春祥:关于申请人张玉琴、马小腊、徐滨滨、徐娜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明雷、温县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提合议庭合议是否终结(2017)豫0825执52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李友谊:同意终结。刘振辉:同意终结。合议结果:终结(2017)豫0825执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