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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红彬、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彬,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彬,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法定代表人:张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红彬与被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红彬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鄂0105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一、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向杨红彬支付违约金44072.9元;二、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451元;并由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汉商人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4523.90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