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许扬勇与陈从权、温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扬勇,陈从权,温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626号原告许扬勇,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许贤聪,男,1994年6月9日生,汉族,住石城县。特别授权。被告陈从权,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告温红梅,女,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石城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扬勇与被告陈从权、温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扬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处理纠纷为由,申请向本院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扬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扬勇承担。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林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