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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敖特更花尔、额定巴特尔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敖特更花尔,额定巴特尔,阿何尔达迪,苏龙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95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大街南。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特别授权),男,汉族,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敖特更花尔,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额定巴特尔,男,1971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阿何尔达迪,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苏龙高娃,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敖���更花尔、额定巴特尔、阿何尔达迪、苏龙高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伊日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