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冯新国与白长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国,白长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36号申请执行人冯新国,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白长表,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9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冯新国申请执行白长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长表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新国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7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白长表所购买的由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抵债予申请人冯新国,折抵所欠申请人欠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及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5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李继斌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慧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5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乔海波记录人:刘慧评议如下:刘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9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冯新国申请执行白长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长表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新国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747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白长表所购买的由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东侧中海.碧林湾第2幢1单元20层12001号房屋一套(预售证号:2010183,合同登记号:Y11012779)抵债予申请人冯新国,折抵所欠申请人欠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及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5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李继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乔海波:同意终结。合议庭意见: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5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