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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生有与李永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有,李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1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生有,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潞城市。被执行人李永德,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郊区。申请执行人张生有与被执行人李永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1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德缴纳案件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4100元。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永德的银行存款41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卫跃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