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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德宇与金丽花、徐峰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宇,金丽花,徐峰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宇,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杰,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金丽花,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徐峰虎,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朝鲜族,延边图们市供电分公司营销员,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王德宇申请执行金丽花、徐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德宇据此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2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利息、诉讼费39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峰虎于2017年2月5日履行执行款8,094.00元,余款待被执行人徐峰虎工资冻结期满后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金丽花、徐峰虎有履行能力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