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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玉超,汇丰房地产.docx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超,新疆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590号原告:李玉超,住伊宁市。被告:新疆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黄程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玉超与被告新疆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玉超于201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李玉超负担。审判员 荆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