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州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高玉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玉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502号原告:徐州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双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富,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徐州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48元,减半收取计1874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