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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吴春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吴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2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春英。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襄土资执罚(襄)字[2016]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执罚(襄)字[2016]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执罚(襄)字[2016]XX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襄土资执罚(襄)字[2016]X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冬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