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庆九、卢治珍等与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九,卢治珍,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411号原告:郑庆九,男,汉族,1943年4月28日出生,住马村区。原告:卢治珍,女,汉族,1950年2月15日出生,住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齐,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颐春社区靳作新村东街12排西第三户。法定代表人:刘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九、卢治珍诉被告焦作市鑫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庆九、卢治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九、卢治珍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