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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刘相国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刘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苏显峰,该清算组组长。被执行人刘相国,住所地:东丰县。追加被执行人金喜霞,女,1962年10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刘相国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