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建、贺翠、张磊、李乔、韩浩、郑宁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翠,张磊,李乔,安建,韩浩,郑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贺翠,女,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住绥德县张家砭。被执行人:李乔,女,汉族,住绥德县张家砭。被执行人:安建,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韩浩,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郑宁宁,女,汉族,住绥德县定仙焉。本院在执行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建、贺翠、张磊、李乔、韩浩、郑宁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1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雨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