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曹永照与曹石兴、曹国兴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照,曹石兴,曹国兴,曹国琴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860号原告:曹永照,男,1932年7月2日生,于2017年5月13日死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荣,张家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曹石兴,男,195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曹国兴,男,195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曹国琴,女,196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曹永照与被告曹石兴、曹国兴、曹国琴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曹永照于2017年5月13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追索赡养费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曹永照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