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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3067刘怀仁与曹森、沈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仁,曹森,沈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067号申请人刘怀仁,男,1955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申请人曹森,男,1958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申请人沈明兰,女,1958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人刘怀仁与被申请人曹森、沈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怀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森、沈明兰2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责任限额为22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怀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森、沈明兰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