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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西周镇镇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宇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敏,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敏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敏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敏支付执行款4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07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敏尚应支付执行款4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074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敏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人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罗鹏峰 微信公众号“”